Ⅵ 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在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在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